房地产价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规范

时间:01-27 20:29:42 浏览:6668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估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值评估行为,提高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水平,增强执业风险意识,保证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房地产价值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停止使用评估(估价)报告专用章,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必须加盖本机构公章,并由二名以上(包括两名)在本机构注册执业、持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的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不合规报告,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房屋交易、房屋置换、拆迁评估等业务时,不能作为各区、县房管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及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参考依据。

  二、各区、县房管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房屋交易、房屋置换、拆迁评估等业务时,凡发现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继续使用评估(估价)报告专用章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市房地产评估www.fangxiucai.com市场管理处反馈情况。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要加强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机制,保障房地产估价师在执行估价业务时必须遵守专业标准要求,切实提高机构的执业质量。

  四、因业务发展需要,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本部(资格等级载明的办公地址)外设立业务部或办事处的,必须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设立(具体设立标准另行通知)。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业务部或办事处的人员、业务、财务、收费要实行统一管理,业务部或办事处不得聘用社会上非注册执(从)业的人员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承接的业务必须由机构总部统一承办,统一执业标准、统一出具估价报告、业务部或办事处不得以其单独印鉴出具估价报告。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采取竞相压低收费标准、向委托方或有关人员支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七、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要指派专人负责《天津市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业务统计表》的填报工作,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准确,于每月月末以软盘形式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报送备案。《天津市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业务统计表》的填报情况将作为对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及资格等级重新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

  八、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将违规情况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进行公示。

  九、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具有从事房地产价值评估业务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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