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01-27 20:26:44 浏览:6396次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应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由水工程管理单位商用水户自行
确定水费价格,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四十一条 要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推行节水项目建设和节水技术。
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对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对城镇居民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
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四十三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地点、取水期限、取水方式取
水;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权限、时限,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审取水许可证,不得擅自转售水。取
水许可证不得复制、涂改、出租、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装置,应保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
擅自拆除、更换,应按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取用水
www.fangxiucai.com 资料,按要求对水质进行定期化验。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水资源紧缺时,有关部门可以核减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计划,有关取水单位
和个人应当服从。在地表水丰沛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关停地下取水井,涵养地
下水,改善水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
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
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
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烟台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
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
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工作。各县(市)城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规划、水利、环保、技术监督、公安、房管、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城市供水行
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的原则。
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应统一规划、有序开发、集中管理,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发
地下水,鼓励开发利用海水。
第五条 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
适应。
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
术标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