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例分析及总结

时间:01-27 20:26:44 浏览:6204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公文

    2.对于已完工程,可能需要采取加固或其它改善、完善的措施,也可能需要拆除后重新施工,双方应针对具体情况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工期进行约定;

    3.原施工单位一般情况下不会配合移交已经完成的工程档案和技术资料,也不会配合办理中间验收等相关手续。建议约定相关问题由新施工单位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

    (二)遗留施工机械设备的处理

    在施工现场移交后,施工现场仍然遗留了一部分施工机械设备。该部分施工机械设备是由施工单位租赁或者实际施工人租赁的,其所有人向建设单位提出了返还的要求。从理论上,该部分施工机械设备应当视为由施工单位所提供的,建设单位将该部分施工机械设备直接返还给其所有人需得到施工单位的确认。但在此情况下,施工单位显然已不可能再提供该等配合。但如果建设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将该部分施工机械设备返还给其所有人,又将导致新的纠纷或干扰。

    在本案中,建设单位最终采取的措施为:由该部分施工机械设备的所有人提供身份证明、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作了笔录,该部分施工机械设备的所有人承诺若有欺骗等行为愿承担一切责任。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建设单位将该部分施工机械设备直接归还给其所有人。

    九、拖欠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供应商债务的处理

    施工单位拖欠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供应商的工程款、材料款是非常普遍的情况,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件中这种可能性更大。以本案为例,施工单位对实际施工人拖欠的工程款金额超过1000万,还拖欠混凝土货款超过300万;而由于被拖欠工程款导致实际施工人拖欠塔吊出租人、模板供应商、脚手架出租人等供应商的债务更是无法统计。

    在建设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法院要求建设单位依照生效判决将应付的工程款支付到执行法院,并由执行法院支付给施工单位。如果按此执行,笔者可以肯定,施工单位在收到应付工程款后会立即转移到其他单位的账户并拒绝清偿其对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供应商的债务。从法律上而言,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供应商与施工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建设单位无关,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供应商应向施工单位追偿;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不存在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也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2]的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笔者与实际施工人、部分分包单位和供应商有过多次交流,他们表示若施工单位拒绝偿付债务,将采取干扰现场施工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施加压力,要求建设单位代施工单位承担债务。因此,如果拖欠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供应商债务不解决,对于本项目的继续施工有非常大的不利影响。

    为了防范前述风险,建设单位最终采取的措施为:在将工程款支付到执行法院后、执行法院将其支付给施工单位之前,建设单位另行向人民法院对施工单位提起一起诉讼并申请将该笔工程款予以冻结。事实上,建设单位在该起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并不重要,建设单位的目的就是冻结该笔工程款。建设单位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若有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供应商向施工单位主张权利的,可优先于建设单位执行该笔工程款。该措施保证了建设单位的应付工程款将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供应商。

    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解除施工合同,为建设单位服务的律师要特别注意提醒建设单位防范该等风险,因为此时该等风险往往还没有暴露,容易被建设单位和律师忽视。

    十、新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应关注的要点

    由于诉讼中难以一一列举原施工单位应移交的工程档案等资料,实际执行中也无法依靠原施工单位提供齐全的工程档案等资料,而且原施工单位不予配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难以强制执行原施工单位配合新的施工单位办理新施工单位的施工许可手续,因此,在诉讼中除协助建设单位与新施工单位谈判并对施工合同予以重点完善外,另外还需从以下方面妥善处理。

    (一)原有工程质量鉴定

    在原施工单位停工后,很多工程在长达三年多的诉讼中出现了损坏,加之施工资料不齐,无法通过正常验收,而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会要求划清与原施工单位施工工程的责任界限,避免自身责任。因此,对原施工单位的施工工程进行质量鉴定,既是新单位施工的前提条件,又是工程质量责任划分的依据。

    通常来讲,需要邀请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原设计单位、原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对原施工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待出具检测报告后,根据检测报告,由设计单位出具加固、重建及继续施工方案,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新施工单位方可正式开始施工。

    (二)变更施工单位的手续办理

    对于施工单位的变更,除需提供正常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要的施工合同、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等资料外,还需要环保、消防、节能、质监、安检等部门出具意见,方可办理施工单位变更手续。在各个部门审批中,均需提供大量的资料,有的手续比新办相关手续更为复杂。

    (三)恢复施工与新旧施工规范的衔接

    诉讼进行了36个月,加上原来延期开工与实际施工的期限,项目施工图的设计时间距重新开工时间已经有5年之久,节能、结构、建筑等规范都已经进行了修改。原设计单位提出,在没有建设部门书面同意按原设计施工的情况下,设计单位不会同意按原施工图纸施工。为此,建设单位多次与设计单位、审图单位沟通,经测算,如果按新规范施工,损失将超过1亿元,而且将造成新的土地闲置。

    为避免项目巨额损失的发生,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律师等多方面与建设主管部门沟通,最后建设部门同意基础、结构等按原施工图施工,节能环保等可以按新规范施工且对工期不造成重大影响的,按新规范调整设计后施工。

    注:由于解除施工合同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受篇幅影响,本文未能就已经提及的事项深入探讨,而且还有诉讼期间工地安全维护、预售业主纠纷处理、供应商与分包商诉讼、与新施工单位施工协议的深化、新施工单位实际接收工地操作等诸多问题未能在此叙述。

    Case Analysis and Summary on Dissolu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bstract:FromJanuary2008 to October 2010, the author handled a case on dissolution ofa construction contract. After has finished the case, the authorsummarizes the problems,solutions,experience, and lessons in the course of handling the case. The main contents of this article include risk indications before litigation, choosing a properopportunitytosuspendtheconstruction work, preparation of claims, cost estimating, adjustments to construction cost for price of construction materials and machines going up and down, place delivery, handing debts owed to actual constructors and sub-contractors, the key points which shall be taken note of when a new constructor continues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and other resp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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