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几点心得体会

时间:01-27 20:22:47 浏览:6403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公文

    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几点心得体会摘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几点心得体会

    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原来的《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的条款做了大幅度的增加和修改,其中有些条款与《劳动法》的规定完全颠覆,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处罚力度。面对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所带来的企业用工成本增加,如何积极应对是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面临的课题。下面我就《劳动合同法》谈几点自己的学习体会。

    一、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自己的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而目前我公司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不是没有成文的规定,就是集团公司改制以前制定的,公示更是无从谈起。

    这种情况给企业带来的问题是:

    1、用工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内部法律”,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明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员工的行为。

    2、人治代替法治。如果企业没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企业的管理必然会形成以人治代替法治。

    3、处理员工违纪行为无法可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的,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没有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职工如果违纪,企业就无法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4、《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如果没有建立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相关制度,在劳动争议中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二、《劳动合同法》中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还有很多的要求。

    原来《劳动法》中只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劳动合同法》中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增加了“连续签订两次有固定期限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企业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的条款。这些新的条款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而且原来《劳动法》中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约定终止条件,但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则不能约定终止条件。

    三、规范招聘工作,防止给企业造成新的富余人员,减少企业的人工成本和损失。

    人员的引进应该严格依据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劳动者的素质来引进,而不能再按照过去的模式,先引进,后调整,不合适的淘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以往相比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限制条件更多,而且企业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也相应增加。如果企业盲目地进人,将会给以后的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企业应将原有制度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及时修订,以防止在劳动争议中出现漏洞。

    如大中专毕业生招聘管理办法中,与新毕业生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为三个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两个月。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限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职工的辞职权加大,公司应及早制订相应措施,防止企业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随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职工www.fangxiucai.com比以前有了更大的辞职自由。要留住企业的关键人才只能及时与劳动者约定培训协议、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这几种协议,在这几种协议中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而以往扣档案的做法在《劳动合同法》中则有明确的规定予以禁止。因此对于企业的核心人才公司应及早制订措施来防范跳槽。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已近在眼前,其给集团公司带来的影响将会是巨大的,因此,本人认为,积极地采取应对措施是当前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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