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无权阻挠业主装修

时间:01-27 20:27:09 浏览:6927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装修装饰

   业主入住后,准备对房子进行装修,却受到物业公司“不予办理装修手续”的“待遇”。物业公司的理由是业主拖欠物业费与水电费。眼见因无法装修造成损失,业主状告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拒绝为业主办理装修手续而造成的损失。

   业主要装修,物业拒办手续

   1995年12月11日,徐女士与开发商北京裕京公司签订了《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别墅一套,约定“徐女士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管理公司代管”。同时,徐女士又与开发商签订了补充协议。1996年,徐女士又与开发商设立的物业管理部门签订了《别墅管理契约》。

   2000年元月,裕京公司决定与美国一公司合资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同年7月物业公司成立,经营内容包括有对公司开发建成的别墅进行物业管理。2000年12月5日,徐女士与一家荷兰公司代表处签约将其购买的房屋出租,约定租期自2001年2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3000美元。租约还约定徐女士应于2001年1月15日(后因故推迟至同年3月1日)对房屋进行装修,并确定了装修的内容。签约后,荷兰公司向徐女士交纳押金5973美元。2000年12月徐女士要求物业公司给予办理装修手续时,物业公司表示徐女士应先交清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徐女士同意交纳物业管理费,但水电费需核查清楚后再付。物业公司不同意,导致徐女士的房屋没有能按时装修;其与荷兰公司的《租约》于2001年3月1日解除;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无法履行。为此,徐女士损失房屋租金每月3000美元、向代表处退还押金5973美元、向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徐女士还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水电费进行查帐,支付费用6000元。 另外,2001年1月28日,徐女士的房屋室内因风机上水管跑水造成地毯、床、床垫、墙壁等被浸泡,经评估,价值为2.59万元。

   物业公司:先补交欠费才能办证

   徐女士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停止阻止其对自己的别墅进行装修,赔偿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2.5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我公司依约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不存在妨碍问题,因徐女士不按时交纳物管费、水电费等,我公司拒绝办理装修手续,是在情理之中。在业主办理装修手续时,要求业主补交物管费、水电费合理合法,而且只有在业主交纳了物管费的情况下,才提供服务。物业公司拒绝徐女士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徐女士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12万余元。

   法院:物业公司不该阻挠业主装修

   法院认为,徐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已经履行,徐女士取得了别墅的所有权。物业公司与徐女士之间是物业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公司无权阻止业主依法行使对该房的各种权利。物权具有绝对性,任何人非经物权人同意不得侵害。遇有他人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业公司反诉徐女士拖欠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的问题,在双方协商时,徐女士是同意交纳的,只是对水电费的数字和计价提出异议,该行为并无过错,且所交各项费用的标准、数额及如何计算,业主对此享有知情权,将此情况通知业主是每 一个物业管理部门应尽的义务。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拒绝履行义务,拒绝为徐女士办理装修手续,构成对徐女士行使房屋所有权的妨碍,徐女士要求排除妨碍的请求应当支持。跑水造成损失,因与物业公司管理维护不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徐女士未能及时赶到现场致损失扩大亦有一定责任。解除装修合同的经济损失1000元和租约不能履行的损失3000美元,是阻挠装修所致,但考虑到徐女士欠交物业管理费也有过错,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水电费,因催款通知和收费通知相互矛盾,且实际勘验水电表读数和物业公司提供的水电表读数不符,该请求难以支持。依法判决徐女士给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5.5万余元;物业公司不得阻止徐女士的装修;物业公司赔偿徐女士跑水、解除装修合同、解除租约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3万元。审计费、评估费由物业公司负担。(刘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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