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时间:01-27 20:27:09 浏览:6919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投资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投诉机构移交的投诉事项未按时处理的,投诉机构可直接提出投诉处理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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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第二十四条 投诉机构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时,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于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有权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以及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资料要求保密的,投诉机构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投诉机构的处理决定,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必须执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投诉机构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经调解、协调投诉事项得以解决的;

    (二)投诉机构已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投诉人不予配合,拒绝提供真实情况或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的;

    (五)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六)投诉处理中发现投诉事项涉及司法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人不得对同一事项再次投诉。

    第三十条 县(市)、区投诉机构认为其受理的投诉事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须由市投诉中心协助处理或直接处理的,可提请市投诉中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诉机构和联席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严格执行。投诉机构对处理决定的执行负责监督,对无正当理由又拒不执行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投诉机构对在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投诉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外地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和分支机构,外地来郑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投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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