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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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协调分配国民经济各部门用地,妥善安排各项建设工程用地而提出的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方案。
土地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必须执行。根据规划的性质和目的,土地利用规划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设计三种类型。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土地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规划图件及相应的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控制下,即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某一专门问题而进行的规划,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补充和深化。
几类常见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1、土地开发规划
是以土地开发为核心内容的规划。土地开发是指人类通过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技术措施等使各种未利用的土地资源,如荒山、荒地、荒滩等投入经营与利用;或使土地利用由一种利用状态变为另一种状态的开发活动,如将农地开发为城市建设用地。
土地开发规划通常分为农用地开发规划和城镇土地开发规划。
2、土地整治规划
是以土地整治为核心内容的规划。土地整治的概念是通过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变土地的生态环境,以建立新的有利于人类生产活动的生态系统平衡,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使土地资源能持续利用。
土地整治是在一定地域上进行的,土地整治主要包括水土流失地的整治、盐碱地的整治、风沙地的整治、沼泽化土地整治、红黄壤综合整治等类型。
3、土地复垦规划
土地复垦的含义是,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称作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规划按其废弃地的类型可分为矿山开发废弃地复垦规划,煤矿塌陷地复垦规划,交通、水利等工程压挖地复垦规划,废弃宅基地复垦规划等。
4、土地保护规划
土地保护规划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从保障土地生态环境或满足社会需要出发,为防止土地退化及不合理占用土地等,以一定的政策、法律和经济手段,对某些区域或地块所采取的限制和保护措施。
土地保护规划是基于我国土地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这一国情提出的。我国土地保护规划主要有:
(1)以保护资源为主要内容的土地保护规划;
(2)以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为主的土地保护规划;
(3)以保护珍稀物种的自然历史纪念物为主的土地保护规划。
5、土地整理规划
土地整理是将土地利用的分布状况加以重新调整,通过调整使土地利用方式、强度和结构适应特定时期的特定目标。
土地整理包括农地整理和非农地整理。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而言,土地整理一般为农地整理,而整理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土地利用设计
也称土地利用详细规划。该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直接对某一地段或某一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利用及其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该规划属于微观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是为解决土地使用(所有)单位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具体问题而进行的规划,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工程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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