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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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4月29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4年7月8日

            关于《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批复
                 吉人办发[2004]30号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请公布施行。
  附:
  1、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标准文本。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4年5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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