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预售商品住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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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售商品住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处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地资市[2002]263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近年来,本市房地产市场日趋规范,但商品住房面积纠纷仍较突出,已成为当前商品住房交易中主要矛盾之一。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切实保障购房者权益,现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就预售商品住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处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必须明确载明房屋建筑面积(即总面积,下同),套内建筑面积、共用部位分摊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签订商品住房预售合同时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交房时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

  二、商品住房预售时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交付时的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时,按共用部位分摊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开处理的办法处理:

  (一)共用部位分摊的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办法

  1、预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交付时实测的面积若有误差,其面积误差比在0.8%以内(包括0.8%),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面积误差比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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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预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交付时实测的面积误差是指除房屋建筑设计变更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误差。

  3、实测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超出0.8%的,购房人也不承担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实测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超出0.8%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退还超出0.8%部分的房价款。

  (二)套内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办法

  1、套内建筑面积按“按实结算”的原则处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根据这一原则与购房人平等协商,通过预售合同约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2、凡合同没有约定处理办法的,实测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的,购房人不承担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实测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退还多收的房价款。

  三、商品住房预售时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交付时的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一致,但约定的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交付时的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不一致时,仍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处理。

  四、预售合同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但未载明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交房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的,购房人不承担增加部分的房价款;房屋建筑面积减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退还多收的房价款;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凡2002年7月1日后交付的商品住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发生增减的处理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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