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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急战备工程等急需征用土地的,可简化申报、审批手续,用地指标可在全军当年土地计划中调整解决,或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当年计划中解决。
第二十二条 单项工程征用耕地1000亩、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总后勤部专项上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大单位应在当年第一季度末,将上年度征地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总后勤部。
第二十四条 军队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需要开垦荒山、滩涂等土地,事先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垦荒手续,并及时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保护、利用、节约军用土地成绩显著的;
(二)在土地管理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利用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在地籍、地权、用地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擅自变卖、转让、出租、出借、赠送、兑换军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没收非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二)不服从土地调配或不按批准权限调配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三)利用土地行贿、受贿的,按三总部有关规定,没收赃款、赃物,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违反地籍管理有关规定造成资料损坏、丢失、泄密的,给予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构成犯罪的个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大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后勤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