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厦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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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广州市有关消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管理处应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二)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三)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四)监护动火作业;
  (五)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畅通。
  (六)定人、定时、定措施,同时组织制订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七)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二、实行业主(住户)防火责任制,各业主为当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书另行签订)。

  三、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四、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五、住户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并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切勿明火试漏。

  七、本小区内任何商铺(商场)必须按每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灭火器1只(小于30平方米配备1只,大于30平方米配备2只以上),并放置于易于取用的固定位置。

  八、小区范围内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他废弃物品,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九、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管理处批准并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按规定每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1只灭火器;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广州市消防管理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并按每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3只灭火器。

  十、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十一、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和门窗,迅速离开住所;住户及其他人员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十二、根据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业主500~2000元罚款,处以防火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100元~300元罚款,可报公安机关处理。

  (一)占用或封堵消防区、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二)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
  (三)已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还继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四)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的;
  (六)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处行为人1000元~3000元罚款,处防火责任人200元~500元罚款,可报公安机关并处行政拘留。

  (一)未办理消防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二)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三)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四)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动火作业的;
  (五)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十四、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分别情况,防火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会被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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