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装修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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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厦装修管理处罚条例

   为了加强再装修工程的消防管理,保障大厦与业/租户的共同利益,确保大厦的防火安全和治安安全,根据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法规》和省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特制定《大厦物业再装修处罚条例》,本管理处罚条例适用于大厦内进行二次装修的施工单位人员。

   1.装修现场内应配有足够数量各种类型、性能、用途的消防器材(所配备的灭火器一定要有粉型和水型灭火器,配备数量视装修场地面积大小而定),装修场地没有配备消防器材的扣罚装修押金(以下简称押金)¥500元;如配备消防器材数量不足,在限令天数内无改善者扣押金¥200元,并责令停止施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装修商自已承担。

   2.严禁区在装修场地、易燃或危险品操作范围内吸烟,违者扣押金¥200元;发现乱丢烟头者,扣押金¥200元。

   3.装修现场内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到大厦保安部办理动火许可证方能动火,烧焊动火作业要严格执行“八要”、“四不”、“一消”操作规程,配备灭火器材,指定专人跟焊,违者扣押金¥1500元。

   4.严禁在装修场地范围随便动火和放鞭炮、烟花、火箭炮以及烧香等迷信活动,违者扣押金¥1500元。

   5.在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或危险品岗位擅离职守(即操作范围内无人要的),扣押金¥500元。

   6.各装修单位用电必须严格执行广州供电局《广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要有合格电工安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临时施工电源220V并应该设有漏电开关、空气开关保护及保险盒、箱按规格安装保险丝,不准使用灯泡烘物或将灯泡贴近易然物品,违者扣押金¥1000元。

   7.严禁在装修场地内使用电水壶、电饭煲等电热设备,违者扣押金¥500元。

   8.装修范围内不得自行使用大功率电器,如工作需要使用电锯、电刨机、电冲击钻等,必须事先征得大厦管理处工程部同意,并在使用过程中注意防火,违者扣押金¥500元。

   9.装修场地内一律不准使用碘钨灯或60瓦以上的灯泡,违者扣押金¥500元。

   10.使用电气设备或明火作业后,应断电源或熄灭火种,违者扣押金¥1000元。

   11.每天作业完毕后,各装修单位遗留在现场上的刨花、木碎、泡沫、竹篾、包装纸箱、板条等易燃烧杂物,应清理干净,清运到指定地点,违者扣押金¥200元。

   12.未经大厦保安部的允许,不得进行喷漆作业,违者扣押金¥3000元。

   13.在进和喷漆工序时,严禁吸烟,违者扣除全部押金。

   14.严禁将任何垃圾和杂物堆放在公共区域内及走火梯区,违者扣押金¥500元。

   15.禁止在客用电梯搬运任何装修材料及垃圾杂物,如需用货梯/消防梯搬运装修材料及垃圾杂物,必须事先向大厦保安部申请。不按以上规则申请,将予以拒绝使用电梯,未经同意私自使用电梯,扣押金¥1000元。

   16.在大厦内工作的装修人员在任何时间内都必须于左胸前佩服施工证,以示证明身份,违者大厦管理公司有权扣押金¥100元。

   17.任何装修人员只能在各自装修范围内作业和按工作路线进出,对无合理理由出现于其它楼层和区域者,扣押金¥100元。

   18.装修商不得以任何理由雇请盲流及不符合资格之员工进行装修作业,违者扣押金¥500元。

   19.装修商在作业期间,须对空调进出风口及烟雾探测器作封闭处理后进行装修,违者扣押金¥200元。

   20.任何未经办理施工证的装修人员(包括正在办理而未取得施工证的人员)不得进入装修现场,违者扣押金¥100元。

   21.装修商必须按大厦工程部审核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进行改动审核图纸之外的装修,违者责令装修商在规定的天数内恢复原状,费用由装修商承担。

   22.所有装修人员不得随意改动和损坏大厦内任何设施,违者责令按设备及设施原有的价值及工时费加工以赔偿,如因装修人员随意改动和损坏大厦的设备设施,导致大厦在紧急时不能及时处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均由装修商承担。

   23.接到保安部及有关部门发出的限期内整改通知后,不如期整改者,扣押金¥500元。大厦管理处有权停止单元内之装修,包括停止供应施工用水电服务。

   24.装修商因装修之原因影响其他单位之办公秩序及工作环境之安全,大厦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方法进行处理(包括立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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