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制

时间:01-27 20:29:54 浏览:6161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建筑工程

    4.1 加强和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意义

    在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和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结合,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企业的优胜劣汰和内部机制的调整。

    一、有利于实现市场调节作用和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结合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所有制也从单一的高度集中的国有制转为以国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的局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的参与主体,作为社会生产者,实行自主管理,

    自负盈亏。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成熟完善的情况下,企业的经济行为主要由市场自身的调节机制起作用,通过市场对资源的调配与整合,以及市场的优胜劣汰原则,对各个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调控。对建设工程而言,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都是市场的参与主体,也同样是受市场自身机制的调节,在市场的作用下完成整个工程的建设工作。而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就是要参与工程招投标的各方,在公平、公开、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工程的招标和投标活动。在招投标的制度下,就要求招标方按照一定的规则,在市场的作用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活动,任何招标单位都不得违背市场规律,以人为的方式左右招标工作的进行。而对投标单位而言也是如此,所有的投标单位都是在遵守市场价值规律的前提下,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竞标,而不能违背市场的规律,通过各种非常规的行为进行竞标活动,否则必将受到市场的惩罚。这样,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制度必然会有利于招标行为和投标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也就必然对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调节作用的发挥,有着积极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其次,由于市场自身具有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因此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为了保证市场运行的安全和稳定,必须要依靠国家宏观调控这只“有形的手”进行合理适当的调节。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展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也是市场经济下的行为,其在受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时,也会因为市场自身的缺陷,而造成运行的失效、失控。因此,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展开,也为了保证工程参与各方的经济利益,国家必须要从宏观上进行适当的调控。而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招投标制度,就可以保证国家的宏观调控有效的开展。因为在招投标的制度下,政府可以利用经济杠杆进行有效的调控,通过对税收的减免和调整、对信贷资金的控制和信贷利息的调整等来实现宏观调控。也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即通过对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或者强化行业管理,制定相关行业准则的法规等方式来实现有效的国家宏观调控。具体来说,就是国家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招投标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制定,来实现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比如对招标人的资格、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严格控制和审查,对中标人的再次审查、对招标的文件规范的制定等方式,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另一方面,国家还可以在招投标制度的基础上,运用间接的国家宏观调控,通过对市场经济因素和资源的调配和管理,来实现招标和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总之,实行招投标制度,一方面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另一方面又可以有效地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达到市场经济“无形的手”与国家宏观调控“有形的手”的有效结合。

    二、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有利于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就是希望建立规范合理的招投标市场,通过市场良性的竞争,选出优秀的企业承担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任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也保证建设施工单位的质量。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正是社会主义市场不断完善和发展所必需的,市场竞争遵循的正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只要严格遵循这些原则进行,就可以保证招投标的公平竞争,毕竟在这一原则下,招标单位必须实行招标的透明化,招标的过程主要由市场发挥主导作用,让市场的自由竞争来完成投标的竞争,避免出现招标单位为谋私利而与竞标单位相勾结,实现暗箱操作的现象,既保证招标的科学合理,也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进行。而对竞标单位而言,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依靠企业自身良好的行业声誉、建设能力、管理能力、资金能力来取得竞争的优势,由此才可以实现市场竞争下的胜利。而市场本来就是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企业自身的素质得不到提高,最终就只能被市场淘汰出局。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正是促进市场优胜劣汰法则的实施,这就有利企业优化内部结构,提高管理能力、建设能力和行业声誉,全面提升企业的综合素质。而反过来,竞标单位素质的提升,有利于招投标制度的顺利实行,有利于建设工程高质量的完成。

    三、有利反腐倡廉工作

    因为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要么是国有企业参与,要么是国家资金支持,要么是外国政府的资金投入与援助,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就涉及国家财产和声誉的问题,所以必须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财产的流失和声誉受损,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招投标制度的实行,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为原则,假如这一原则能够坚决执行,那就可以保证国家财产和声誉不受损。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投资方还是施工方,都存在经济利益的问题,在选择施工建设单位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投资方为赚取额外利润,而向施工建设单位收取回扣的情况,而各施工建设企业为能取得建设权,就会在私底下贿赂投资方。这些腐败交易必然会影响到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也会损害到国家财产和声誉。而实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制度,就可以从制度上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保证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这就从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各种腐败行为的出现,防止投资方的私自发包,有利反腐倡廉工作的顺利开展。

    4.2 如何加强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一、完善招投标立法,加强执法力度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完善的立法保障,也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顺利实施,也就无法保证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合理。因此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管理,就必须在立法上做出更多的努力,要随时针对招投标市场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以便完善制度。比如关于邀请招标是必须符合“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规定,但是在排除不合格竞标单位后,是否还需要满足“3家竞标单位”的问题上, 《招标投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目前,关于招投标的立法上,还必须完善。另一方面,还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即与上位法、同位法、以及特别法的冲突,在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市场的规范时,产生法律冲突,会影响招投标的正常进行,因此,必须制定出兼容互补的法律条款,以避免法律间的冲突,影响到招投标的顺利进行。

    同时,由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够彻底,出现管理体制不合理的现状。在招投标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虽然有《招标投标法》为执行依据,但是目前还存在地方政府过分干预、非法干预的现象,在涉及国家资金和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中,国家投资的主体还没有完全转变,存在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投资管理、组织实施管理和建设监管同位一体的政府管理体制,这样就致使《招标投标法》处于摆设地位,法律的执行不到位,也就直接导致招投标市场的无序混乱,导致各种暗箱操作的现象出现,严重影响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法律的执行力上,必须有所加强,保证各地政府明确自身的地位,不能凌驾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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