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2007修订

时间:01-27 20:27:22 浏览:6208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法律

    第十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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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经调查核实,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享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已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申请家庭不能将已骗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还的,可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从该申请家庭领取的低保救助金中扣减。

    第十九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因家庭人数或住房面积发生变化,致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救助资格已经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的;

    (三)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五)改变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第二十条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租赁住房补贴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的,对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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