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时间:01-27 20:26:57 浏览:6209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法律

    (一)计划用水单位未经核定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二)使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的;

    (三)使用国家强制报废的用水设备、器具的;

    (四)冷冻机及其他制冷设备的冷却水,未经循环使用而直接排放的;

    (五)单位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六)用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水浪费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

    (二)无故停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对应当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纳入计划管理,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经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取水。

    自备井未经验收,擅自启用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自备井注册水表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损坏自备井注册水表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 营业性洗车场(点)和洗浴场所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上街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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