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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六)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七)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与缴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四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