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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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 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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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县实际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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