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试行

时间:01-27 20:23:50 浏览:6328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房地产法律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列入补偿安置人口:

    (一)户口迁入部队的现役军人;

    (二)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在读学生;

    (三)户口不在征收范围内的配偶;

    (四)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

    第二十条 单户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

www.fangxiucai.com 容积率不大于1.44确定(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超出部分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征收人协商或抽签方式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市场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按不超出认定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住房安置。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0平方米的,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可以补足至人均40平方米进行安置,差额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用房的安置价补缴价款;所选择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认定合法建筑面积的,对差额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第二十二条 合法宅基地上未建房屋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被征收人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周政〔2010〕73号)执行。

    对被征收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建筑物,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手续完善的经营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会同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安置、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置应当公开安置房源、公开认定的安置面积、公开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安置房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标准,并做到产权清晰。

    第四章 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妥善安排好被征收人在过渡安置期间的就学、生活保障等相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集体土地征收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原村村民。

    第三十条 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要按照城市社区管理模式,逐步纳入城市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及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

    (二)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补偿安置款的;

    (三)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川汇区、市东新区、市经济开发区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下发前正在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按原补偿安置标准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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