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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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如发生变更、撤销或破产等,借款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行,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贷款行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贷款行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如发生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行,贷款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
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不得相互提供保证。
仅提供保证担保方式的,只适用于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的贷款,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建、大修)住房价值的50%。
第十九条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提供的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保证人必须是贷款行与之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附件九)的,且又是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本方式涉及的抵押、保证担保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在所抵押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后,根据合同约定,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
采用本贷款担保方式的,贷款行应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同时签订借款合同(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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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证与保险

第二十条 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贷款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办理公证,公证费由借贷双方各自承担50%。

第二十一条 用财产作抵押的,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借款人可到贷款行认定的保险公司或委托贷款行办理,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行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金有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提前清偿贷款;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继续用于质押;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贷款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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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委托扣款方式 即借款人委托贷款行在其于建设银行开立的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采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须事先向贷款行提出申请,并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扣款协议(附件八)。
柜面还款方式 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到贷款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法,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的还款总期数次方]}/{[(1+月利率)的还款总期数次方]-1}}×借款额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款)×每期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方法还款,在第一期和最后一期还款时,按照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和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借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在借款期内,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结清全部贷款,并按原合同利率按实际使用期限结计利息,但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第三十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借款期内,借款人向银行提出提前还款书面申请后(附表二),经贷款行同意,可提前部分还本或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提前清偿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也不再调整。

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经贷款行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调整还款计划的提前部分还本,应有一定的限制额度。超过限额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可根据需要调整还款计划,即还款期限不变,分期还款额作相应调整;低于限额提前还款的不调整还款计划。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原合同履行期间,如不能按照原还款计划按期归 还贷款,可向贷款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书面申请(附表三),经贷款行批准后,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延期还款协议(附件七),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担保人在延期还款协议上签字。
抵押物、质押权利、保证人发生变更的,担保人应与贷款行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抵押物、质押权利、保证人未发生变更的,担保人只须与借款人和贷款行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同意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而无需与贷款行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借款人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长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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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

在担保期间内的,必须事先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如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办理公证、保险手续。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其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外,贷款行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接受借款人所购(建、大修)住房的权利,并将该住房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

 借款人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贷款行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并办理公证、保险、抵押登记或贷款担保手续等。原借款人所购(建、大修)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

第三十四条 如借款人须变更原担保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贷款行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另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抵押物或质押权利后,贷款余额与重新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价值之比值不得高于原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抵押率或质押率。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行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质押的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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