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供材料相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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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甲供材料相关问题的探讨摘要:“甲供材料”如何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并且带来了如何开票的问题。现实会计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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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甲供材料相关问题的探讨

    1、“甲供材料”扣除问题。

    首先要看工程结算书或建筑工程费用审核表中,往往“甲供材料”包括在建设工程造价中,然后通过财务结算扣除。如果包括在建设工程造价中,则有可能工程结算金额中已将“甲供材料”金额的相应税金已计入建设工程造价总额中,也就是说“甲供材料”这部分的税金额(不包括所得税)已向甲方收取(当然与施工方实际缴纳的税金不一定一致)。

    如果“甲供材料”金额已计入建设工程造价总额中,,然后通过财务结算扣除“甲供材料”款。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材料费价格可能已按定额和信息价计算,与甲方当时实际购购买的价款存在差异(一般比甲方实际购购买的金额大),所以,甲方应向乙方扣“甲供材料”金额必然与甲方实际购购买的金额不一致(一般前者大于后者)。

    扣“甲供材料”款必须根据工程结算中材料金额扣除,这是扣“甲供材料”款时特别要注意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建设工程造价总额不包括“甲供材料”,也就是包括轻工,这样的话,“甲供材料”扣除这个问题就不存在。

    2、开票和会计处理问题

    “甲供材料”如何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并且带来了如何开票的问题。现实会计处理中,你说的两种会计处理都存在。

    一种会计处理是“甲供材料”列工程物资科目,最后计入工程项目成本,施工单位将扣除“甲供材料”的金额开票,甲方入账按扣除后金额入账,加前面已入账的“甲供材料”金额作为该工程项目的直接支出。

    另一种会计处理是“甲供材料”列“预付账款”或“预付备料款”,施工方按工程造价总额开票,工程财务结算时,按工程结算中材料金额扣除“甲供材料”款。工程造价总额(即开票金额)列入工程成本,工程结算中材料金额扣除与甲方购入时金额差额结转工程成本。

    不过,第二种处理因为乙方无法取得材料的购入发票,影响施工单位计算所得税时的税前扣除问题,实际操作中乙方可根据工程结算报告和甲方提供购入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作为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3、向施工方扣缴税金问题

    向施工方扣缴税金时,无论是按扣除“甲供材料”后的金额开票还全额开票,均应按全额扣缴营业税,实际工作中能严格这样做很少,往往是按实际开票金额代扣营业税等税金。税务上并不要求全额开票,但必须全额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征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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