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EE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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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城市EE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摘要: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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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城市EE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桐城市EE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市区海峰路火车站前

    第四条 公司由壹拾柒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公司经营范围中的全部内容,已经安徽省建设厅部门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24.36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24.36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本公司章程,执行股东决议。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理、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理、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理、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成员、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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