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建设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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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建设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摘要: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司属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司属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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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建设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司属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司属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属企业负责人是指司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四条 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司属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司属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或离任,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司属独资或者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或离任,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集团公司总部领导岗位的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集团总公司审计处备案。

    (三)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期间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五条 根据集团公司监督工作需要,对司属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司属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司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所属分支机构和项目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按照重要性原则,司属企业总部及重要分支机构和项目,应当纳入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司属企业资产总额的70%。

    第八条 在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集团公司审计机构或者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

    第九条 司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司属企业负责人)离任,可根据集团公司监管工作需要或者司属企业负责人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监督工作需要,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三)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

    (四)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司属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五)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六)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司属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司属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司属企业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司属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二)司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三)司属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二条 司属企业财务收支的合规性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司属企业财务收支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二)司属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司属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司属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

    (三)司属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四)司属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有无存在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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