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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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 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调试应运转正常,制冷(热)效果良好;空调器表面无损伤;控制系统操作灵活。

5 结构安全

5.1 家庭装饰,必须保证房屋原有主体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安全性;应符合和满足城市规划、公安消防、市容环卫、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5.2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家庭装饰时,严禁擅自拆改和损坏建筑的墙体、梁、柱、板等受力结构。

5.3 主体结构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或危房、临时建筑、严重损坏未经加固的房屋,不得进行家庭装饰。

5.4 严禁在承重墙、抗震墙上破墙开洞,移动原有门窗位置;不得任意扩大门、窗洞口面积,打掉窗下墙或窗间墙。

5.5 未经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铺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重的楼面材料。

5.6 楼层的厨房、卫生间的给水、排水竖管、地漏、便坑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

5.7 装饰挑阳台时,严禁改变挑梁的受力性质,不得任意增加阳台楼地面的填充材料和铺贴大理石、花岗石板等厚重的面料;未经验算不应在阳台栏板上增设砌体。

6 总体质量验收及判定

6.1 验收程序

隐蔽工程应在下道工序覆盖前由双方验收。

整个装饰完工后,施工方先行检查,确定符合要求后,交建设方验收,也可由公证检测机构验收。

6.2 质量判定

6.2.1 若各项均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第5章要求,判为合格。

6.2.2 若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问题,施工方应立即进行整改, 直至达到本规范要求。

6.2.3 不允许有不符合本规范第5章要求的现象出现,除非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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