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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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0年第7号

   《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7月1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贯彻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四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供货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实施四项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实施四项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

   第四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负总责。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性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非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第六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

   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应明确或组建项目法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对建设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如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建设管理,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成立项目建设协调机构(指挥部),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建设环境等方面的工作,履行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新组建的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公司注册或事业法人登记手续。

   第九条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人条件。

   第十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基建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一)筹措建设资金;

   (二)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三)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四)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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