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责任

时间:01-27 20:29:54 浏览:6823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安全施工

  谈谈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责任摘要:再者,要不要赔偿首先要看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否还签订有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

  来源自建筑施工 资料

  谈谈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责任

  几乎每个小区都会有,因为安全责任问题而引起的纠纷。一旦出现就很可能会影响双方融洽的关系,甚至发展到对簿公堂。

  小区业主因财物损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也是众多纠纷中较多的一项。尤其是发生失窃后,双方关于“什么是保安服务”,“保安应提供什么样服务”,以及“发生事故后保安有没有责任”这些问题常常说不清楚。笔者想借此机会发表一下自己在物业管理安全责任问题上的一些看法。

  诚然,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含有一定比例的保安费,但与业主之间并未产生财物损失赔偿的法律关系。小区的保安主要职责是公共区域巡逻、遇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包括对违法犯罪进行及时制止和报警。他所能承担只是一般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维护责任。并不是说有了保安,业主的财产就有了保障。要减少和杜绝小区内偷盗,除了保安的日常防护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全社会共同来综合治理。在处理问题时,不能将社会性存在的问题,不分青红皂白地单独由小区保安来承担。这对物业管理公司来讲,由一个企业来承担社会性的责任是不公平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否认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责任。

  再者,要不要赔偿首先要看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否还签订有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合同的核心是交付,也就是说,保管人是否具备对保管物的控制权,如果业主的财产没有交给物业公司保管,也没有在财物损失赔偿方面有特殊服务约定,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在基于无过错的情况下,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要负安全责任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假如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有明确提出或已签订了保管协议的,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约定的标准进行安全防护或因为其他人为因素所造成业主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公司应负安全违约责任。另外,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安全责任标准的,但业主能提供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按照常规的保安措施或因工作疏忽过失造成业主安全责任的证据,物业管理公司也应负安全失职责任。

  物业管理的安全责任目前尚属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本文作为我个人的一点心得,写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希望能收抛砖引玉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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