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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工程监理考核与奖惩实施办法摘要:季度考核一次被评为四等者或年度考核一次评定为“较差”等级的,局(集团)书面警告,年度累计两次评为四等或一次评为五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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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工程监理考核与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理工作行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监理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等实施有效控制,奖优罚劣,结合局(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考核是全面实施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创优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质量管理的重要举措。要坚持质量与进度的统一,注重实效,当好“守护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大广高速公路衡大段总监办及驻地办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局(集团)成立大广高速公路衡大段监理考核领导小组,由主管工程副局长任组长,工程管理部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领导小组暨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为体现考核的公平和公正性,办公室成员中设流动代表3名,每季度考核随机选择,其中总监办代表1名,驻地办代表2名。流动代表对本单位的考核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与奖惩实施办法、安排部署各项考核工作,审定办公室提交的考核意见。
第六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考核办法与评分标准
第七条 考核依据
(一)监理服务合同;
(二)监理招、投标文件;
(三)现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局(集团)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八条 考核办法
(一)考核分季度考核、半年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二)采取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以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定。
(三)工程开工初期,监理工作开展不足2个月的监理单位,则本季度不参加考核,其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依据下一季度的考核结果进行;工程建设后期,监理工作开展不足2个月的监理单位,则本季度不参加考核,其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依据上一季度的考核结果进行。
(四)考核一般在考核季度末的下一个月进行。
(五)考核由局(集团)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也可委托筹建处组织,考核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第四季度考核得分采用按照局(集团)《高速公路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履约考核管理办法》对总监办及驻地办的考核评价得分。
(七)半年度、年度考核得分采用季度考核得分算术平均值。
第九条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监理、施工安全与环保监理、廉政建设和不良记录等内容(具体内容与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条 考核附加奖罚分
考核设立合理化建议和优化设计奖励分、上级部门奖罚分,奖罚分对应的季度以文件发布日期为准。
(一)监理单位或个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或优化设计方案,被局(集团)或筹建处采纳并实施的,应予酌情加分,但最高不超过3分。
对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或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每项(次)加1分;对合理化建议或优化设计节约工程投资10万以下得1分,10-50万得2分,50万以上得3分。
(二)监理单位因监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通报表扬的,每项(次)加6分;受省交通厅、质量监督站通报表扬的,每项(次)加3分;受到局(集团)、筹建处通报表扬的,每项(次)加2分。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受到省交通质监站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3分;受局(集团)、筹建处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2分。
(三)按上述标准对同一事件可能存在多重奖惩时,取其中等级高的一档进行加(扣)分,不重复加(扣)分。
第四章 考核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季度考核结果按考核总得分高低评为五等,总得分90分以上的为一等,总得分80~90分为二等,总得分70~80分为三等,总得分60~70分为四等,总得分60分以下的为五等(临界分数就高的一个等级)。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按考核得分高低评定为“较好、一般、较差、差”四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较好”,得分70-90分(含70分)的为“一般”,得分60-70分(含60分)的为“较差”,得分60分以下的为“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季度考核直接评为五等,年度考核直接评为“差”等级:
(一)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对所监理工程发生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负有监理责任的。
(二)监理单位或其监理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三)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受到省、部级通报批评的。
第五章 监理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监理服务费用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