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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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环境控制
5.1 通风管道保持负压
  在整个清洗过程中,风管内部应与室内环境保持一定的负压。压差可以通过空气负压机或真空吸尘设备来实现。对排出的空气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空气负压机或真空吸尘设备应尽量接近清洗检修口,与通风系统连接后方可运行。为了维持所需负压,通风系统其他开口应临时密封。正在清洗的通风系统中,如果需要安装相应的检修口,应在负压条件下完成作业。
  如无特殊设计,空气负压机不应用于收集大量的碎屑尘粒。
5.2 作业区隔离
  应对清洗作业区进行隔离,在作业区与建筑物其它区域之间建立一个屏障,以减小作业区外空气中悬浮尘粒的增加和对其它区域交叉污染。
5.2.1 一般情况的隔离
  一般情况的隔离应用于没有微生物污染物的民用、工业、商业、航运建筑物的通风系统清洗。一般情况的隔离应采取以下措施:
  a) 保护性覆盖:应对作业区进行干净的、保护性的覆盖。
  b) 防护性换气:在保证通风管道开口处为负压的情况下,应对作业区所处于的室内空间保持连续性的换气。
  c) 设备保护:对真空吸尘装置和空气负压机的运输和存放进行保护。所有从室内进入通风系统的 工具、设备及部件应进行湿式擦拭,并用装有高效空气过滤器的吸尘器进行清洗。
5.2.2 特殊情况的隔离
  特殊情况的隔离应用于存在微生物污染或严重危害物的各类建筑,尤其是卫生保健建筑通风系统的清洗。特殊情况的隔离应采取5.2.1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a) 保护性覆盖:应对超出作业区的室内地板、设备和家具进行覆盖。
  b) 作业区隔离:应对作业区的地板、四周及顶蓬采用0.15mm防火聚乙烯或它的替代物进行隔离,隔离物的衔接处应严格密封。
  c) 负压:隔离区域应保持适当的负压。负压应尽可能地阻止尘粒扩散出隔离区。负压装置排出的气体应经过高效空气过滤器过滤。若负压装置不是直接排出室外,应确认高效空气过滤器的可靠性。
  d) 隔离拆卸:在移动或拆卸隔离物之前,应对其内表面进行湿式擦拭或用高效空气过滤真空装置清扫。
5.3 清洗装置
  应对带入作业区的工具、设备和器械进行清洗。所有带入作业区的设备应保证在安全状态下运行。在整个清洗过程中,应限制由于缺乏卫生知识、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潜在交叉污染。
5.3.1 卫生和安全性检查
  在有严重的微生物孳生或已知通风系统内部有污染物存在的情况下,或是在卫生保健、有严重危害物等特殊建筑内进行的清洗工程,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对清洗装置进行卫生和安全性检查。
5.3.2 运行状态
  所有清洗装置都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应符合相关性能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5.3.3 真空吸尘设备过滤器
  在有严重的微生物孳生或有害物的建筑内进行清洗工程时,当使用真空吸尘设备在建筑内向外围排气时,必须使用对0.3微米颗粒的过滤效率达99.97%的高效空气过滤器。在工作开始以前应对使用的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过滤效率确认。
5.4 烟火探测设备
  清洗工程不应该损害、改变或者破坏位于设备当中或直接连在通风系统上的烟火探测设备。在需要临时修改、变更、停用或重新使用烟火探测设备时,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规和规定执行。
5.5 建筑增加与减压
  对建筑物增压和减压时,压力的动态变化将会产生潜在的危险或有害后果,应考虑通风系统清洗工程对建筑环境增压或减压所造成的影响。
5.6 化学制剂的使用
  通风系统清洗和修复过程中使用的化学药品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应对通风系统和人员造成损害。
5.7 污染物处理
  从通风系统中除掉的污染物应进行封装,以防止交叉污染,并应按照相关的国家或地方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清洗过程中用过的真空吸尘设备在改变位置或者从系统中卸下时都应预先密封。应在建筑物外面或者负压隔离区打开被污染过的真空吸尘设备。
5.8 工程计划
  应对通风系统清洗工程制定工程计划。工程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总体监控计划;
  b) 工作范围;
  c) 相应的采购和工作任务;
  d) 施工时限;
  e) 工程的工作人员数量;
  f) 工程进度表;
  g) 设备的验证;
  h) 工程将使用的方法;
  i) 使用的清洗剂;
  j) 安全计划;
  k) 其它文件。
5.9 周围空气净化
  在通风系统清洗过程中以及清洗结束后,应对普通住宅以及商业、卫生保健和特殊用途建筑的房间空气进行净化。
  净化过程中要求每小时应至少换气4次,将作业区室内尘粒浓度降低到GB/T 18883规定的要求。
5.10 有害挥发物
  清洗工程开始以前必须确认所使用的化学药剂的类型和挥发的气体。
  应尽量控制挥发物的扩散,使用户和工人不受伤害。
5.11 通告
  在使用杀虫剂、清洗剂、涂料和密封剂之前,必须通知被清洗的建筑物业主或其授权的代表。通知内容包括清洗过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气体。
6. 通风系统的清洗
6.1 机械清洗方法
  可使用真空吸尘设备、高压气源、高压水源和其他设备将粘附的颗粒与碎屑移除并有效地输送到收集装置。
  在机械清洗以前或清洗过程中不应使用任何密封剂、涂料和粘结剂。对于多孔材料允许使用密封剂作为临时措施。
6.1.1 真空吸尘设备
  机械清洗过程中应使用连续运行的真空吸尘设备。真空吸尘设备应有足够大的功率以保证碎屑的吸入和室内环境的保护。
6.1.2 机械搅动
  机械清洗要求机械搅动装置将粘在通风系统表面上的碎屑剥离,使碎屑能传送到真空吸尘设备。
6.1.3 接触式真空吸尘器
  接触式真空吸尘器应使用高效空气过滤设备,并在通风系统的指定区域内运行。
6.1.4 湿法清洗
  高压冲洗、蒸汽清洗或者其它任何形式的湿法清洗过程都不应该对通风系统部件造成损害。通风系统的多孔部件不应使用清洗化合物或者水进行清洗。
  空气处理机组在湿法清洗以后不应残留化学成分。湿法清洗产生的废水应在作业区进行封装,并按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6.2 部件清洗
  应对空气处理机组内表面、挡水板、凝结水盘和冷凝水管、风机、排气扇、风管以及盘管表面和组件等所有有污染物沉积的部件进行清洗。对于直接清洗困难的区域应开设检修口进行清洗。若空气处理机组的加热和冷却盘管之间有无法清洗到的地方,可将盘管拆卸或移出后进行彻底清洗。
  所使用的清洗方法应保证通风系统所有部件达到视觉清洁要求。
  清洗后,应将调节阀、百叶风口、格栅、扩散器和其它气流调节装置恢复到原位。
  在清洗电加热盘管时,盘管的电源应断开,并锁定或悬挂标识。对于湿法清洗,仅允许使用非腐蚀性清洗剂,盘管在重新使用前应洗掉化学制剂并彻底干燥。
  开设的检修口应满足清洗和修复的需要。
6.3 玻璃纤维部件的清洗
  应采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接触式真空吸尘设备或者其他适当的设备对玻璃纤维部件进行彻底清洗。玻璃纤维在清洗中不应变湿。
  使用的清洗方法不应对玻璃纤维部件产生损害,并使部件达到视觉清洁的要求。
6.4 生物污染物的清洗
6.4.1 清洗方法
  应通过机械清洗方法对通风系统表面进行清洗,以除去尘粒、碎屑、营养源和表面污染。
  清洗后的表面应达到视觉清洁的要求。
6.4.2 被污染多孔材料的更换
  宜更换被生物污染的多孔材料。位于多孔材料之下的非多孔材料基底在安装新多孔材料前应进行清洗。
6.4.3 被污染多孔材料的清洗
  当被污染的多孔材料不可能更换时,作为临时控制措施,应对没有更换的多孔材料表面应进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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