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销售管理公司章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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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销售管理公司章程(五)摘要: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房产销售管理公司公司章程(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房产销售管理公司(暂定)

   第三条公司住所:----路-----号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第五条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至200年月日。

   第八条公司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工会、共青团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设立和开展活动。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九条在登记机关的股东名称和姓名:

   1、

   2、

   3、

   4、

   5、

   6、

   第十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参加公司股东会,具有按出资比例相对应的表决权;

   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认缴出资;在同等条件下,俦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全部或部分出资;

   5、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6、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公司在清算并偿清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以货币足额丰入准备设立的本公司在银行开设以的临时帐户;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有损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额:

   1、

   2、

   3、

   4、

   5、

   6、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前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节股东会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理,决定有关监理的报酬;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审议代表公司股东总额百分之十以上股东的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因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可书面委托全权代表,代理出席股东会及行使表决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时;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本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其它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或股东代表)主持。

   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理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条董事会人数不满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新的提案。

   第二十二条股东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题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题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十九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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